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條例依是根據黨章、憲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其它相關法律,結合本企業黨建工作實際制定的。
第二條 制訂本條例的目的,是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教育黨員遵紀守法,保持黨員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三條 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員。
第四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 
第二章 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七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八條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九條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第十一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黨員違法被依法判刑和勞教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四章 黨員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有反對黨或反對黨的重大方針政策的言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以及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
第十五條 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
第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將企業明令禁止的親屬介紹到本單位工作的;
第十七條 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私利、私自占有公司財物(包括無正當理由長期借用公款不還的),或者揮霍浪費公司財物的;
第十八條 利用工作和職務之便接受客戶和關系人的現金、購物券和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的;
第十九條 違反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擅自在外兼職或者兼取報酬的;
第二十條 違法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泄露公司的內部消息和商業機密,使企業遭受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使公司遭受較大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 在緊急情況下,或在發生重大事件時,不能及時采取措施致使事態進一步擴大和惡化的;
第二十三條 侮辱、誹謗和誣告他人,或對批評人、檢舉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四條 猥褻、侮辱婦女、參與色情活動或破壞他人家庭和睦的;
第二十五條 參加賭博和有其它擾亂社會治安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計劃外生育的;
第二十七條 有其它違紀行為,負面影響較大的。
第五章 紀律處分的其它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第四章所列的違紀行為,如果屬于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或者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或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于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于黨員的紀律處分,由支部會議討論決定,再報公司黨委審議,最終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地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第三十一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公司黨委。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從三屆一次黨委擴大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中共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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